Article 3

In force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的领导,将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资金投入,建立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统筹协调机制,及时研究解决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根据职责做好本辖区内的排水与污水处理工作。

Local Regulations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