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

本市行政区域内城镇和农村排水与污水处理的规划,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建设、运行、维护、保护,向排水设施排水与污水处理,城镇内涝防治以及相关监督管理等活动,适用本条例。

农业生产排水、水利排灌以及排污单位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执行。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