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浮市排水与污水处理条例/第二章 规划与建设第十三条有效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组织编制国土空间规划时,应当统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中的空间布局和用地需求,保障排水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用地。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中的空间布局、用地需求和径流控制指标、竖向标高、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要求,应当纳入国土空间详细规划。经规划确定的排水与污水处理、污泥处理处置、再生水利用等设施的建设用地,不得擅自改变用途。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