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四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同级发展改革等部门依据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编制城镇公共排水与污水处理设施的年度建设改造计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组织实施。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