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二条

有效

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不得擅自变更,确需变更的,应当按照原批准程序报请批准。

城镇排水主管部门应当组织有关部门对城镇排水与污水处理规划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定期对规划实施情况进行评估,并将评估结果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

地方法规 · 云浮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