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周原遗址保护管理机构负责周原遗址文物保护的具体工作,履行以下职责:

(一)参与周原遗址保护规划的编制和实施;

(二)参与配合周原遗址的考古调查、勘探、发掘工作;

(三)组织周原遗址出土文物的征集、收藏工作;

(四)开展有关展示利用、学术研究、宣传教育和交流合作;

(五)对周原遗址保护区域内实施的有关建设规划、项目提出意见;

(六)建立健全文物管理制度,编制并组织实施安全保护应急预案;

(七)其他与周原遗址文物保护有关的工作。

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