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周原遗址保护条例/第一章 总则第五条有效市级文物行政主管部门及遗址所在地的县文物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承担周原遗址保护的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工作。市级及遗址所在地的县发展和改革、公安、财政、自然资源和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水利、农业农村、文化和旅游、行政审批、林业、应急管理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周原遗址保护工作。地方法规 · 宝鸡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