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二条有效劳动保障监察人员与被检查单位或者当事人有直接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被检查单位和个人要求有关监察人员回避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在三日内做出是否回避的答复。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