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三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在检查结束后,应当在七日内将处理结果以书面形式告知被检查单位和个人。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二条回到全文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