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二十一条有效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