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十一条

有效

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对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或者规章的行为的调查,应当自立案之日起六十个工作日内完成;情况复杂确实需要延长期限的,经劳动保障主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三十个工作日。

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