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十九条有效案件调查终结时,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下列规定分别作出处理:(一)违法情节轻微的,责令限期改正;(二)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三)违反劳动保障法律、法规的事实不存在的,应当立即销案。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