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劳动保障监察条例/第四章 方式与程序第二十条有效用人单位和就业中介服务机构逾期不履行行政处罚决定的,劳动保障主管部门可以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地方法规 · 吉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7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