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2

In force

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传统村落所在地地质灾害防治,优先安排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建设,改善居住环境。耕地、林地、湿地、水域等自然资源利用和各项建设,应当符合传统村落保护与利用规划的要求。

保护与利用规划未经批准前,禁止影响整体风貌和传统建筑的建设活动。

Local Regulations · 达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