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一条有效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市、县(市、区)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等体育场地;(二)乡镇、街道建有室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多功能健身场馆,包括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等。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公共文化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共建共享。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