德州市全民健身条例/第二章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第十二条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体育主管部门应当扶持、加强农村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建设,支持村民委员会、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利用农村公共文化设施、村内闲置建筑以及室外公共场地等场所,根据农村生产劳动和生活习惯,因地制宜建设和配置健身步道、球类设施、器械类设施等公共体育场地设施。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