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条

有效

体育主管部门应当会同发展改革、自然资源等部门,组织编制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自然资源部门应当根据国土空间总体规划、公共体育设施布局规划预留体育场地设施建设用地,明确用地位置、规模和规划控制要求。

地方法规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