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1

In force

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建设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市、县(市、区)建有公共体育场、体育馆、游泳馆、全民健身中心、体育公园、球类场地、健身广场等体育场地;

(二)乡镇、街道建有室外全民健身场地设施和多功能健身场馆,包括球类场地、健身步道、健身路径等。

鼓励公共体育场地设施与公共文化设施、养老服务设施统筹建设,实现共建共享。

Local Regulations · 德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March 1, 20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