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一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不及时对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