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条有效禁止在铁路、高速公路、国道、省道、旅游公路两侧以及海岸线的直观可视范围内露天开采矿产资源。工程建设采石、施工开挖破坏地质地貌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前对破坏的坡面进行绿化或者治理。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