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探矿权人不及时对遗留的钻孔、探井、巷道和形成的危岩、危坡采取回填、封闭或者其他消除地质灾害隐患措施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Local Regulations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November 28,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