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地质环境保护条例第二十二条有效违反本条例第十二条规定,采矿权人未依法履行地质环境治理责任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逾期不治理的,可以处2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地方法规 ·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