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四章 民主管理程序第四十二条有效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由公司制企业工会、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职工联名提议,并经职工代表大会通过。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违背职工代表大会决议、决定,对公司制企业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不能履行职责的应当依法罢免。空缺职位应当及时补选。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一条回到全文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