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五章 监督管理第四十三条有效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定期向同级人民代表大会或者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报告本行政区域内条例实施情况,并向社会公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四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四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