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十一条

有效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候选人由公司制企业工会提名,也可以由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或者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联名推荐,经职工代表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差额选举产生。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