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民主管理制度第二十九条有效企业应当确定相应机构负责企(厂)务公开的日常工作。企业的分厂、车间、班组等基层单位也应当建立公开制度,通过各种形式及时公开。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八条回到全文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