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民主管理制度第二十一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三年至五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每次会议应当有三分之二以上的职工代表出席。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遇有企业改革、生产经营重大调整、裁员等重大事项,应当召开职工代表大会专题会议。对重大事项的界定,由职工代表大会结合本企业实际作出决定。职工代表大会工作制度由企业工会通过制定实施细则予以规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