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二十条有效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除履行与其他董事、监事相同的职责外,还应当履行下列职责:(一)代表职工参与决策,履行监督职责;(二)在董事会、监事会会议上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的决议、决定;(三)定期听取职工意见、建议,向董事会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事项的意见;(四)向职工代表大会负责,定期报告工作。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九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