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三章 民主管理制度第二十二条有效职工代表大会闭会期间,除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提交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的事项外,可以根据职工代表大会的授权,对需要及时处理的重要事项,由企业工会召集职工代表团(组)长和专门委员会负责人召开联席会议,处理结果应当及时向职工公布,并提请下一次职工代表大会确认。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二十一条回到全文第二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