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十四条有效企业下列人员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的民主评议:(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国有、集体及其控股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三)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接受职工代表大会民主评议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