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十五条有效国有、国有控股企业职工代表大会还应当行使下列职权:(一)听取和审议企业投资和重大技术改造、大宗物资采购供应、财务预决算、企业公积金使用、企业业务招待费使用情况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和裁员的实施方案,提出意见和建议;(二)审议通过有关劳动报酬、职工福利基金使用和企业重组、改制、破产中职工的裁减、分流和安置方案;(三)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权。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四条回到全文第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