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有效

企业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

(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

(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

(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

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