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企业民主管理条例/第二章 民主管理职权第十三条有效企业下列人员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一)董事会和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二)职工代表大会主席团成员和专门委员会成员;(三)依法进入破产程序企业的债权人会议和债权人委员会中的职工代表;(四)企业与工会协商确定应当由职工代表大会民主选举产生的其他人员。地方法规 · 河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1月28日第十二条回到全文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