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条有效名城保护实行保护责任人制度。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名村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为保护责任人;保护责任人按照保护规划的要求,负责名镇、历史文化街区、名村的日常保护管理,维护其传统格局、历史风貌和空间尺度,保障保护范围内建筑物的安全。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九条回到全文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