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十一条有效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不符合保护规划,影响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十条回到全文第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