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一条

有效

核心保护区内,除必要的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以外,不得进行新建、扩建活动。

不符合保护规划,影响历史格局、街巷肌理和历史风貌的建筑物、构筑物应当逐步改造或者拆除。符合法定补偿条件的,由县人民政府依法予以补偿。

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