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白族自治州剑川县历史文化名城保护管理条例第九条有效县人民政府建立名城保护名录,将名城保护对象纳入保护名录并进行动态管理。保护名录应当向社会公布。县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开展历史文化资源普查工作,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保护对象按程序认定。对具有保护价值尚未列入历史建筑的建筑物、构筑物进行先行登记保护。列入名录的保护对象应当在主要出入口或者显著位置设置保护标志。地方法规 · 大理白族自治州人大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5年3月1日第八条回到全文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