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8

In force

市司法行政部门应当会同市级行政执法部门、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定期对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开展评估。根据评估结果以及工作实际,需要调整划转或者下放行政执法事项的,按照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的规定执行。

行政执法事项运行效能评估可以委托第三方机构实施。

Local Regulations · 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5,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