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六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或者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三)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五条回到全文第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