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6

In force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省、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省、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发布或者以其办公厅(室)名义发布的决定、命令等规范性文件;

(三)省、市、县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制定或者会同有关国家机关制定的指导、规范监察、审判、检察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