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七条

有效

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二)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

(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

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