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七条有效下列规范性文件应当报送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一)市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二)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三)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作出的决议、决定等规范性文件;(四)其他依法应当报送备案的规范性文件。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六条回到全文第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