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五条有效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法制工作委员会以及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办公厅(室)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机构(以下统称接收登记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接收、登记、分送等工作。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报送备案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审查工作。法制工作委员会或者常务委员会确定的工作机构(以下统称法制工作机构)负责报送备案规范性文件的综合审查、协调和指导工作。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四条回到全文第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