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六条有效根据维护国家法制统一的原则和改革发展的需要,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向制定机关提出集中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建议,或者组织开展集中清理,解决规范性文件与中央精神、法律法规规定、时代要求不符合、不衔接、不适应的问题。制定机关建立健全常态化清理工作机制,定期对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开展清理。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五条回到全文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