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七条有效专门委员会、常务委员会工作机构或者法制工作机构审查中,发现规范性文件可能存在本条例第十条所列情形的,可以通过电话、函询等形式向制定机关进行询问,要求制定机关按时说明有关情况、补充相关材料,制定机关应当予以配合。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六条回到全文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