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规范性文件备案审查条例第十四条有效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五)发现某一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地方法规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9月26日第十三条回到全文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