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4

In force

省、市、县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可以对下列规范性文件开展专项审查:

(一)涉及党中央决策部署、国家重大改革和政策调整的;

(二)涉及重要法律、法规实施的;

(三)涉及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和社会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的;

(四)上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要求开展专项审查的;

(五)发现某一领域的规范性文件存在共性问题的;

(六)其他需要进行专项审查的。

Local Regulations · 辽宁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26,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