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若干规定
- 制定机关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公布日期
- 2024年10月25日
- 施行日期
- 2024年12月1日
- 条文数
- 9 条
原文出处:国家法律法规数据库
(2024年7月25日湘潭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 2024年9月26日湖南省第十四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批准)
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支持重点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及产业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提交科技成果转化情况的年度报告。
支持有条件的企业与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各类创新平台联合共建中试基地,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概念验证、中试熟化、小批量试生产等服务。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单独或者联合建立科技成果转化中介服务机构,开展技术评估、技术经纪、技术交易、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普及等科技成果转化服务活动。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可以规定或者与科技人员约定从科技成果转让净收入或者许可净收入中、科技成果形成的股份或者出资比例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八十的比例作为对完成、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的重要贡献人员的奖励。可以与承担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人员、中介服务人员和其他从事科技成果转化人员约定或者规定从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净收入中提取不低于百分之五的比例获得奖励。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应用。
支持企业承接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人才、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