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条

有效

为了充分发挥本市科教资源优势和科研优势,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提高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水平,发展新质生产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湖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办法》《湖南省科学技术进步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