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有效

支持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依法扩大收益权分配主体和完成人处置权,赋予完成人相应比例的决策权,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开展赋予科研人员职务科技成果所有权或者十年以上长期使用权改革。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与职务科技成果完成人或者团队签署书面协议,可以约定共同共有或者按份共有,明确成果范围,合理约定权属比例、收益分配、行使规则、费用分担等。

政府设立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应当建立健全尽职免责机制。单位和个人在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过程中,出现失误或者偏差,已履行勤勉尽责义务且没有牟取非法利益的,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作负面评价,不追究相关责任。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