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条
有效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建立健全财政科技投入逐步增长机制,确保满足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实际需要,推动科技成果转化等科技创新工作。
市人民政府、有条件的县(市、区)人民政府、园区管委会应当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和天使(种子)投资引导基金,用于支持重点高新技术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应用及产业化。引导有条件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资本投资科技成果转化项目。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及其他组织设立科技成果转化基金。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当推动建立符合科技型企业特点的科技金融服务体系,为科技成果转化提供服务。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