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八条

有效

鼓励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对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应用技术开发和基础研究的科技人员采取分类评价。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应当将科技创新、科技服务、推广普及等科技成果转化的实绩和能力作为职称评聘等重要依据,提高科技成果转化落地本市成效的权重。

市、县(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采用政府首购、订购和政府购买服务等方式促进科技创新产品的应用。

支持企业承接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等单位的科技成果在本地转化。市、县(市、区)人民政府科学技术行政部门按照法律、法规或者国家和省政策规定,对承接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的企业在人才、项目等方面予以支持。

地方法规 · 湘潭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施行 2024年12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