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19
In force大走廊管委会应当会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教育、科学技术、经济和信息化、发展和改革等部门建立健全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与企业的沟通交流机制。
鼓励大走廊内的高等院校、研究开发机构的科学技术人员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离岗创业、在岗创业或者到企业兼职从事科技成果转化。
鼓励在大走廊推行科技特派员、企业特派员、科技创新协作员、科技成果转化员等制度。
Local Regulations · 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December 1,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