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rticle 21

In force

市人民政府应当制定低价值可回收物资源化再利用扶持政策,引导、支持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开展低价值可回收物的资源化再利用。

鼓励再生资源回收经营者与居民、企业建立信息互动,采用以旧换新、积分兑换、上门回收、固定地点回收等方式,开展回收服务。

鼓励家庭和个人通过租赁、互换、捐赠、义卖、旧货交易等方式进行闲置物品循环利用。

Local Regulations · 宿迁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 In force from September 1, 2025